小金库钱包官网|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最高院: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的是否
【裁判要旨】 ①在执行实施人员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请求给予否定性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其请求的ღღ◈,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回应ღღ◈,当其行为实质已表明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或给予否定性答复的情况下ღღ◈,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ღღ◈。②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ღღ◈,可以视为主债务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ღღ◈,表明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已成就ღღ◈,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ღღ◈。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2022)津执复175号执行裁定ღღ◈,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ღღ◈。本院受理后ღ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ღღ◈,现已审查终结ღღ◈。
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某行某分行)与四川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某集团公司)ღღ◈、天津某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交易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ღღ◈,经天津高院一审作出(2018)津民初19号民事判决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本院二审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ღღ◈,最终判定主要内容如下ღღ◈:一ღღ◈、四川省某集团公司偿还某行某分行借款本金97,112,828.39元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截至2015年2月10日的利息2,651,974.23元ღღ◈,以及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ღღ◈、复利(计算方式ღღ◈,略)ღღ◈;二ღღ◈、依法强制执行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某行某分行损失的ღღ◈,某交易所在19,422,565.68元的范围内向某行某分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ღღ◈。(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部分ღღ◈,略)
本案诉讼期间ღღ◈,天津高院即保全冻结某交易所银行存款ღღ◈,二审判决作出后ღღ◈,天津高院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将冻结数额变为19,530,690.48元ღღ◈,由某行某支行协助冻结ღღ◈。
该案立案执行后ღღ◈,天津高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该案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三中院)执行ღღ◈。天津三中院于同年6月3日立(2020)津03执284号案执行ღღ◈。该案卷宗显示ღღ◈,某行某分行曾向该院提交《扣划账户存款申请书》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申请扣划已被法院冻结的某交易所账户下存款保全系统ღღ◈,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ღღ◈。2020年11月19日ღღ◈,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ღღ◈。终本裁定中称ღ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情况ღღ◈,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ღღ◈,轮候冻结ღღ◈、查封了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股权ღღ◈、房产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当日的询问笔录中也做了上述记载ღღ◈,笔录中某行某分行代理人表示ღღ◈:鉴于法院调查的情况ღღ◈,申请法院及时发还某交易所账户款项ღღ◈。
2021年4月16日ღღ◈,某行某支行向天津三中院出具(2020)津03执28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ღღ◈,载明ღღ◈:某交易所在该行的账户存款已冻结19,530,690.48元ღღ◈。2021年8月20日ღღ◈,天津三中院作出(2021)津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ღღ◈,变更某资产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ღღ◈。2021年12月ღღ◈,某资产公司申请恢复执行ღღ◈,并要求将已经冻结的某交易所账户资金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ღღ◈。天津三中院未予答复ღღ◈。
2022年3月ღღ◈,某资产公司向天津三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称ღღ◈,其于2021年4月ღღ◈、2021年12月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ღღ◈,至今没有恢复ღღ◈,现请求恢复对(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ღღ◈,并对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某交易所名下结算账户内存款采取扣划措施娱乐新闻ღღ◈。ღღ◈。
2022年8月25日ღღ◈,天津三中院作出(2022)津03执异245号执行裁定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以某资产公司请求恢复执行以及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ღღ◈,并非针对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ღღ◈,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ღღ◈,驳回某资产公司的异议申请ღღ◈。某资产公司不服ღღ◈,申请复议ღღ◈。2022年11月21日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ღღ◈,天津高院作出(2022)津执复175号执行裁定ღღ◈,以相同理由驳回复议申请ღღ◈,维持天津三中院原裁定ღღ◈,但指出ღღ◈:天津三中院执行实施部门应对某资产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进行审查ღღ◈。
某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ღღ◈,请求ღღ◈:1.撤销天津高院(2022)津执复175号执行裁定ღღ◈、天津三中院(2022)津03执异245号执行裁定ღღ◈;2.责令天津三中院恢复本案执行ღღ◈;3.对天津三中院已经冻结的某交易所名下结算账户采取执行措施ღღ◈,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发还给某资产公司ღღ◈。主要事实和理由为ღღ◈:第一ღღ◈,执行法院的消极执行等不作为ღ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行为”ღღ◈,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ღღ◈。第二ღღ◈,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已经具备ღღ◈,执行法院对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终本前采取的调查和相应执行措施后ღღ◈,未获得清偿的金额远远超过生效判决确认的数额ღღ◈。第三ღღ◈,执行补充赔偿责任人的条件已经成就ღღ◈,应当扣划后发还款项ღღ◈。
某交易所向本院提交意见ღღ◈,请求驳回某资产公司的申诉请求ღღ◈。主要事实和理由为ღღ◈:第一ღღ◈,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贸易公司)ღღ◈,某资产公司已经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ღღ◈。第二ღღ◈,本案不存在消极执行行为ღღ◈,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执行债务人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的全部财产ღღ◈,不能选择性执行ღღ◈。应当恢复对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的执行ღღ◈,而不是恢复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ღღ◈。只有对主债务人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债务仍未得到清偿ღღ◈,才能认为达到了“不能清偿”的状态ღღ◈。执行法院已经对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ღღ◈,暂时不能处置ღღ◈,不属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ღღ◈。根据全国其他法院对四川省某集团公司开始恢复执行来看ღღ◈,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ღღ◈。在未对四川省某集团公司执行完毕之前ღღ◈,无法确定补充责任人是否是真正的被执行人ღღ◈,也就无法确认补充责任人最终承担责任的数额ღღ◈。不能因为已经实际冻结到了某交易所的资金就执行某交易所财产ღღ◈。
本院查明ღღ◈,天津三中院(2020)津03执284号案正卷卷宗存有一份原申请执行人某行某分行提交的《扣划账户存款申请书》ღღ◈,申请扣划已被法院冻结的某交易所账户下存款ღღ◈,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ღღ◈。当日的《询问笔录》中也记载其表达了这一要求ღღ◈。在2020年10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ღღ◈,某行某分行代理人表示强烈要求扣划某交易所已冻结款项ღღ◈。2020年11月19日ღღ◈,天津三中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称ღ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情况ღღ◈,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ღღ◈,轮候冻结ღღ◈、查封了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股权ღღ◈、房产ღღ◈。当日的《询问笔录》中也做了上述记载ღღ◈,笔录中原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ღღ◈:鉴于法院调查的情况ღღ◈,申请法院及时发还某交易所账户款项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
本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ღღ◈,致函天津高院了解情况并督促推进ღღ◈。天津高院向本院报告称ღღ◈,天津三中院未予扣划已冻结的某交易所资金的主要考虑是ღღ◈,本案判决某交易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ღღ◈,应理解为需待四川省某集团公司歇业ღღ◈、注销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后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ღღ◈,才能执行某交易所的财产ღღ◈。现四川省某集团公司实际仍在经营ღღ◈,且当地政府对其给予一定激励政策ღღ◈,不排除后续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ღღ◈。鉴于某交易所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非必然发生的第二位责任ღღ◈,故未恢复执行小金库官网ღღ◈,ღღ◈。
本院认为ღღ◈,结合案件事实和申诉人的申诉事由ღ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ღღ◈:一ღღ◈、本案是否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ღღ◈;二ღღ◈、本案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ღღ◈。
一般来说ღღ◈,对于申请执行人请求采取某种执行措施ღღ◈,而执行法院不采取的这种不作为行为ღღ◈,更适合通过执行法院内部管理ღღ◈、上级法院督促ღღ◈、指令的方式进行监督ღღ◈。对此ღღ◈,2023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ღღ◈:“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ღღ◈,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ღღ◈,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ღღ◈。但并不意味着对不作为的执行行为一律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ღღ◈。在执行实施人员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请求给予否定性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其请求的ღღ◈,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回应ღღ◈,当其行为实质已表明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或给予否定性答复的情况下ღღ◈,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ღღ◈。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某行某分行已多次向天津三中院申请扣划补充责任人某交易所存款ღღ◈,天津三中院始终未予正式回应ღღ◈。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后ღღ◈,卷内有记载的某资产公司申请恢复执行ღღ◈,并要求扣划已经冻结的某交易所账户资金之日即2021年12月ღღ◈,至该公司2022年3月提出执行异议ღღ◈,已经三个月小金库钱包dcboxღღ◈。ღღ◈,天津三中院对其申请未予以回应ღღ◈。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ღღ◈,可以视为执行实施部门超过合理期限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对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予以拒绝ღღ◈。此种情况下ღღ◈,申请执行人某资产公司通过异议程序寻求救济ღღ◈,天津三中院立案受理其异议本无不当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ღღ◈。受理后应当进行实质审查ღღ◈,对是否应予恢复执行作出明确判断结论ღღ◈,对执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监督指引ღღ◈,而不应再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异议申请ღღ◈。不予实质审查的做法极易导致当事人的诉求被长期推诿ღღ◈,悬而不绝ღღ◈。因此应认定天津三中院和天津高院对本异议案的程序处理错误ღღ◈。
鉴于本案涉及本院民事判决判项的正确理解ღღ◈,天津高院给本院的报告意见已经明确ღღ◈,本院对此问题一并处理ღღ◈。
本案(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确定ღღ◈:依法强制执行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损失的ღღ◈,某交易所在19,422,565.68元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ღღ◈。该项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ღღ◈,其表述与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条件在规则意旨上相同ღღ◈,因此可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成就条件进行判断ღღ◈。而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ღღ◈,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共识是ღღ◈,应按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关于“‘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ღღ◈、现金ღღ◈、有价证券ღღ◈、成品ღღ◈、半成品ღღ◈、原材料ღღ◈、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ღღ◈,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的规定进行判断ღღ◈。故对于本案某交易所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ღღ◈,也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中“不能清偿”的定义进行认定ღღ◈。本案审查过程中dcbox小金库官方网站ღღ◈,本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的审判庭向执行部门反馈了释明意见ღღ◈,对上述意见予以确认ღ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能清偿”的程序判断标准小金库钱包官网ღღ◈。按照本院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多项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ღ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超高清视频ღღ◈,或者对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ღღ◈。如主债务人的财产已经符合终本条件ღღ◈,则表明已经符合保证责任案件中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条件ღღ◈,从而应当执行一般保证人财产的条件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ღღ◈,也将“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作为对保证人起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ღღ◈,这从另一角度实质上表达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程序判断标准ღღ◈。按照本案补充赔偿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的成就条件的参照适用关系ღღ◈,本案执行法院因四川省某集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本裁定ღღ◈,则应可以认定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ღღ◈,并进一步表明对补充责任人某交易所予以执行的条件成就ღღ◈。天津三中院以不排除后续四川省某集团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ღღ◈,拒绝对补充责任人执行ღღ◈,将整个案件做终本处理ღღ◈,不符合本案判决的要求ღღ◈,是错误的ღღ◈。本案应当恢复执行ღღ◈。当然ღღ◈,如恢复执行后查明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ღღ◈,仍应首先执行四川省某集团公司财产ღღ◈。如四川省某集团公司仍符合终本的条件ღღ◈,则应执行补充责任人某交易所的财产ღღ◈。
此外ღღ◈,关于某资产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ღღ◈:“在诉讼中ღღ◈,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ღღ◈,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ღღ◈。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ღ◈、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ღღ◈。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ღღ◈,人民法院可予准许ღღ◈。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ღ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ღღ◈;不予准许的ღღ◈,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ღღ◈。”本案中ღღ◈,申诉人某资产公司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案件恢复执行ღღ◈,参与后续的执行异议ღღ◈、复议ღღ◈,提起执行监督程序ღღ◈。参照上述规定ღღ◈,即使案涉债权已转让第三方ღღ◈,也并不影响某资产公司在本执行监督案中的主体资格ღღ◈。且某资产公司并未撤回本案执行申诉ღღ◈,也未提出由受让人替代其申诉人地位ღღ◈。本案的核心争点问题也与主体资格问题无关ღღ◈。因此ღღ◈,本案仍以某资产公司作为申诉人ღღ◈,本案裁定对受让人有拘束力ღღ◈。
综上所述西游降魔篇台湾票房ღღ◈,申诉人某资产公司的部分申诉请求成立ღღ◈,本院予以支持ღღ◈;天津高院(2022)津执复175号执行裁定ღღ◈、天津三中院(2022)津03执异24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ღღ◈,应予纠正ღ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ღ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ღღ◈,裁定如下ღღ◈: